消防滅火藥劑-有效期?報廢規定!
消防滅火藥劑,主要包括氣體滅火劑(七氟丙烷、惰性氣體、二氧化碳等)、氣溶膠滅火劑、干粉滅火劑、泡沫滅火劑等,除泡沫滅火劑外,其他滅火劑的有效期沒有明確規定,需要根據產品特性及應用要求確定。
分解如下:
七氟丙烷滅火劑通過高壓氮氣加壓貯存在容器內(外貯壓式為自身飽和蒸氣壓),屬于長期有效的滅火劑,在鋼瓶定期檢驗時,需要對滅火劑的純度進行測定,符合要求即可繼續使用。
注:三氟甲烷等鹵代烴滅火劑與七氟丙烷類似。
二、惰性氣體滅火劑(IG541等)、二氧化碳滅火劑
惰性氣體滅火劑(IG541、IG100、IG55、IG01等)和二氧化碳滅火劑,其組分均為大氣成分,屬于長期有效的滅火劑。
四、干粉滅火劑(含超細干粉滅火劑)
注:對于非貯壓式的干粉滅火裝置,其產氣裝置必須定期更換(不同廠家要求不一樣,通常5年左右)。
五、泡沫滅火劑(泡沫原液)
1、泡沫滅火劑應按標準要求的儲存條件或生產廠提出的儲存條件儲存,應儲存在通風、陰涼處,儲存溫度應低于45℃,且應高于其最低使用溫度。
注:以上為泡沫原液的儲存期,預混液的儲存期將大大減少,應定期檢驗確定。